書記廳設下列各科室,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一、紀錄科。
二、文書科。
三、資料科。
四、研究發展考核科。
五、訴訟輔導科。
六、總務科。
七、法警室。
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一等書記官兼任之。
但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科長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之。
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一等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
書記廳置法警、錄事、庭務員若干人,辦理有關警衛、送達及值庭等事務。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0條
第30條
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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