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14條 法規:法官遴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14條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資格者,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資格,且聲譽卓著或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資深優良研究員),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依前二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必要時得視法院業務需要,按其專業分組進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