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審議採逐案逐人方式表決。
但經主席徵詢出席委員均無異議時,即為認可。
經主席宣布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無異議認可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第一項之表決,採無記名投票之方式;其表決結果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由主席當場宣布之,並列入會議紀錄。
主席不參與表決。
但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