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6條 法規: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6條 本會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出席委員人數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為準。學者專家委員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獎懲、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本法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