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6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6條 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借調期間之平時考核及差假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負責辦理,並於每年年終或借調期滿歸建時,將平時考核及差假勤惰有關資料,送其本職機關(構),作為獎懲及考績之依據,遇有具體功過發生時,依上述程序及權責隨時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