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5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5條 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借調期間不得逾二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前項借調期滿歸建後須滿二年以上始得再行借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