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14條 法規: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4條 特約通譯之日費、旅費及報酬,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國庫負擔。特約通譯備選人參加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舉辦之通譯相關訓練課程、研究會、座談會等會議,或受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表揚,應邀出席集會者,得經建置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十二條規定支領旅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