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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建置法院應依語言分類建置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名冊內應記載備選人之姓名、照片、年齡、電話、住所、現職、語言能力級別或其他資格證明及合格證書有效期限,並應登錄其姓名及語言能力級別或其他資格證明於法院網站,提供法官或其他機關團體聘用時參考。
前項登載之資料如有異動,建置法院應隨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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