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建置法院應依語言分類建置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名冊內應記載備選人之姓名、照片、年齡、電話、住所、現職、語言能力級別或其他資格證明及合格證書有效期限,並應登錄其姓名及語言能力級別或其他資格證明於法院網站,提供法官或其他機關團體聘用時參考。前項登載之資料如有異動,建置法院應隨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