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特約通譯之日費、旅費及報酬,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國庫負擔。特約通譯備選人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舉辦之通譯相關訓練課程、研究會、座談會等會議,或受司法院暨所屬機關表揚,應邀出席集會者,得經建置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十一條規定支領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