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法院於審理案件需用特約通譯時,應依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辦理。法院選定特約通譯後,應於庭期前相當期間備函通知;庭畢時,書記官應填具特約通譯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格式如附件二),由承辦法官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