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本法第七十八條所稱任職法官年資,指下列情形:一、本法第二條、第八十六條之法官、檢察官年資。二、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由法官、檢察官轉任之司法院秘書長年資。三、本法第七十六條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年資及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七十六條由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職務年資。四、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九項由法官、檢察官轉任之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年資。五、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職務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