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所稱本法第十二條有關呈請總統任命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指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回任、再任檢察官,試署檢察官改派實任檢察官,升任或調任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等職務。前項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