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條本法第九十條第五項所稱具法官、檢察官身分之次長,包含曾任法官、檢察官離職後被任命之政務次長。為因應本法之施行日期,本法第九十條第六項所稱選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指每年六月一日起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