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條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院長之俸給,按下列標準支給之:一、司法院院長準用政務人員院長級標準支給。二、司法院副院長準用政務人員副院長級標準支給。三、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院長準用政務人員部長級標準支給。前項人員並給與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專業加給。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其俸給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標準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