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速審理醫療、工程、重大金融或其他社會矚目之重大刑事案件,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設置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
為妥適審理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設置國民法官專業法庭或專股。
前二項案件之範圍,由司法院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