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9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一編 總則 第19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陳述之意見或意願,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陪同人、被陪同人之安全者,除法律規定應提示當事人為辯論者外,得不揭示於當事人或關係人。陪同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之社會工作人員,得於報到簽名時,以其所屬機關、機構、工作證號或代號代替。陪同人之人別資料,若有危及陪同人之安全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