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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非經審判長許可,開庭時不得錄音。
審判長認為前項許可不適當時,得隨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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