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一編 總則 第16條 法院訊問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於必要時,得定於學校非上學時間、夜間或休息日。法院為前項期日之指定,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