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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當事人得以書狀或言詞陳述是否允許旁聽之意見。
法院允許旁聽者,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院允許旁聽開庭,應載明於筆錄,並宣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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