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29條 法規:家事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編 調解程序 第29條 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前項情形,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或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之裁定確定者,程序終結;調解不成立或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裁定或該裁定失其效力者,程序繼續進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