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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少年法院於必要時,對於少年得以裁定為下列之處置:一、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並得在事件終結前,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
二、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並提供鑑別報告。
但以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為限;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得隨時向少年法院聲請責付,以停止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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