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同行書由執達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之。同行書應備三聯,執行同行時,應各以一聯交應同行人及其指定之親友,並應注意同行人之身體及名譽。執行同行後,應於同行書內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情形,由執行人簽名提出於少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