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前項調查,應於相當期日前將調查之日、時及處所通知少年之輔佐人。第一項之傳喚,應用通知書,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其由少年調查官傳喚者,由少年調查官簽名︰一、被傳喚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二、事由。三、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強制其同行。傳喚通知書應送達於被傳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