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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應定審理期日。
審理期日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並通知少年之輔佐人。
少年法院指定審理期日時,應考慮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準備審理所需之期間。
但經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同意,得及時開始審理。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傳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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