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少年法院接受移送、報告或請求之事件後,應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
- 第20條少年法院審理少年保護事件,得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 第21條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前項調查,應於相當期日…
- 第22條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院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之請求發同行…
- 第23條同行書由執達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之。同行書應備三聯,執行同行時,應各以一聯交應同行人及其指定之親友,並應注意同行…
- 第23-1條少年行蹤不明者,少年法院得通知各地區少年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協尋之。但不得公告或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開之。協尋少…
- 第25條少年法院因執行職務,得請警察機關、自治團體、學校、醫院或其他機關、團體為必要之協助。
- 第26條少年法院於必要時,對於少年得以裁定為下列之處置:一、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適當之機關…
- 第26-1條收容少年應用收容書。收容書應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一、少年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其他足…
- 第26-2條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
- 第27條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犯最輕本刑為…
- 第28條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少年因心神喪失而為前項裁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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