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證人有數人者,得共同製作查證報告書提出於法院。
但意見不同者,應各別為之。
查證報告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查證人姓名。
二、實施查證之日期、時間、地點、在場人姓名及其與受查證人之關係。
三、受技術審查官協助實施查證者,該技術審查官姓名、協助之日期、時間、地點及內容。
四、受查證人有無拒絕或妨礙實施查證之情事。
五、實施查證之事項、方法及所得結果。
六、其他必要事項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36條
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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