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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除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於處分前通知相對人陳述之特殊情事,並提出確實之證據,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應令相對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方法,由法院酌量情形定之,不受聲請人聲請之拘束。
但其方法應以執行可能者為限,不得悖離處分之目的而逾越其必要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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