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32條 法規: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相關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第32條 法院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前,得通知當事人、第三人或技術審查官,協商本法第十九條第五項之各款事項。法院未進行前項之協商者,關於查證人之人選,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陳述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