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10條 法規: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相關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0條 智慧財產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指定技術審查官,執行本法第六條所定之職務;合議案件應由合議庭裁定之。經指定於期日執行職務之技術審查官,其姓名應與法官、書記官之姓名一併揭示於庭期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