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1條 法規: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行政訴訟 第31條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所定之行政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其他行政訴訟與前項各款訴訟合併起訴或為訴之追加時,應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智慧財產法院為辦理第一項之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債務人對於前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