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5-2條 法規: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5-2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前四條規定應徵收之費用:一、辦理業務之試辦或宣導。二、辦理機關間協助事項。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四、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五、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