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163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相關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四節 證據 第163條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四、就與本件訴訟關係有關之事項所作者。五、商業帳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