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9條 法規: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9條 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文書或添具之事證,除傳送至法院外,應將繕本或影本以適當方式直接通知他造;其不能直接通知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法院送達他造。但當事人均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