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5條 法院認為適當或經當事人同意而命證人或鑑定人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者,應於通知書上載明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將陳述書面及具結文書傳送至法院之旨。前項通知書,應檢附空白之結文及文書傳送首頁,並記載法院傳真號碼及電子信箱帳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