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2條 法規: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駐外領務人員(以下簡稱領務人員),係指派駐於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承辦領務之人員。前項領務人員,應具外交領事人員資格。但經外交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本條定義的名詞 駐外領務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