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勞動調解程序不適用之。但調解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之期日,當場拋棄本法第二十九條…
- 第45條書記官應作勞動調解程序筆錄,記載下列事項:一、勞動調解之處所及年、月、日。二、法官、勞動調解委員及書記官姓名。三、勞動調…
- 第46條前條筆錄內,應記載勞動調解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一、攻擊防禦方法之撤回。二、證據之聲明或捨棄。三、爭點…
- 第47條勞動調解程序筆錄或所引用附卷之文書及作為附件之文書內所記載前條第一項事項,應依聲請於行勞動調解程序處所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
- 第48條除別有規定外,法官及書記官應於勞動調解程序筆錄內簽名;法官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勞動調解委員共同簽名;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均不…
- 第49條記載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事項之勞動調解筆錄,經當事人兩造簽名者,亦屬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書面協議。前項情形,法…
- 第51條聲請人撤回勞動調解聲請者,書記官應通知相對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但於調解期日到場並受告知者,不在此限。勞動調解經撤回…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