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38條 法規: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勞動調解程序 第38條 逾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不變期間,始對於適當方案提出異議者,法院應將其情形通知提出異議之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但已有其他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合法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