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第39條 法規:勞動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相關 第三章 訴訟程序 第39條 法院就勞工請求之勞動事件,判命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得依勞工之請求,同時命雇主如在判決確定後一定期限內未履行時,給付法院所酌定之補償金。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法院酌定補償金時準用之。第一項情形,逾法院所定期限後,勞工不得就行為或不行為請求,聲請強制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