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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法院審理勞動事件,為維護當事人間實質公平,應闡明當事人提出必要之事實,並得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
勞工與雇主間以定型化契約訂立證據契約,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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