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19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9條 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