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56條 法規:商業事件審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第56條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前項第二款營業秘密之記載,得以間接引用方式揭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