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條關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應送達聲請人及相對人。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前項裁定,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並不得抗告。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