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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50條

當事人收受前條書面專業意見後,得於法院指定期間,以書狀對他造之專家證人提出詢問。
專家證人應以書面回答前項詢問。
專家證人所為之回答,視為其專業意見之一部。
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通知專家證人到場陳述意見。
專家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回答詢問時,法院得審酌情形,不採納該專業意見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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