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條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得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前項聲明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為之。但經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所稱之專家證人,為依其知識、技能、經驗、訓練或教育,在財經、會計、公司治理、科學、技術或其他專業知識領域,有助於法院理解或認定事實、證據及經驗法則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