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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當事人為準備其主張或舉證,得於法院指定期間或準備程序終結前,列舉有關事實或證據之必要事項,向他造查詢,請求具體說明。
前項查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他造得拒絕之:一、抽象或非個案之查詢。
二、侮辱或騷擾他造。
三、重複查詢相同問題。
四、徵詢意見。
五、說明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
六、依法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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