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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
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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