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第4條 法規: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4條 訴訟文書之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十五元;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