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審議不公開,主任委員及委員應各自陳述意見,記入審議簿;與會人員對審議經過應嚴守秘密。
- 第13條被付懲戒人因證據不足、無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應付懲戒事由或雖有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情事而認不必懲戒者,應為不付懲戒之議決…
- 第14條懲戒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付懲戒之議決:一、移送懲戒之程序違背規定。二、同一事件,已受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三、被…
- 第15條同一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
- 第16條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之宣告者,亦同。
- 第17條審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出席委員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應將各說排列,由最不利於被付…
- 第19條議決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事務所所在地、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以下簡…
- 第20條懲戒委員會應速將議決書正本送達移送機關、公會、被付懲戒人、其所屬法院及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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