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15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懲戒程序 第15條 同一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刑事偵查或審判程序於懲戒程序中開始者,亦同。前項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懲戒委員會得依職權或依移送機關、公會、被付懲戒人之聲請議決撤銷之。前二項議決,應通知移送機關、公會及被付懲戒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