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11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懲戒程序 第11條 審議會開會,主任委員及委員均應親自出席。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由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於十日內再行召開;再行召開之審議會仍有前述情形者,由主任委員或代理主任委員臨時商請原指定機關或選任之聯合會,另行指定或選任與缺席委員同時資格之人代理出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